1月2日,自然资源部印发《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风电项目用海管理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旨在进一步加强海上风电项目用海管理,促进海上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。《通知》明确,严格控制用海规模,单位装机容量风电场面积等指标要符合节约集约用海管控要求。
《通知》强调,海上风电项目用海必须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海岸带专项规划,海上风电场应在可再生能源用海区或兼容风电用海的功能区选址,不得在其他功能区选址。鼓励集中集约布局、集群式开发,避免大面积零散分布。新增海上风电项目应在离岸30千米以外或水深大于30米的海域布局;近岸区域水深超过30米的,风电场离岸距离还需不少于10千米;滩涂宽度超过30千米的,风电场内水深还需不少于10米。
在优化用海审批程序方面,《通知》规定,用海总面积700公顷以上、省级管理海域以外或跨省级管理海域的海上风电项目用海,须报国务院审批;用海总面积700公顷以下和省管海域以内且不涉及跨省级管理海域的海上风电项目,由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按规定审批。此外,积极推行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出让,充分发挥市场在海域空间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。
《通知》还明确要求,海上风电项目用海要切实加强生态保护修复,根据项目建设的生态影响和所在地区实际进行系统性考虑、整体设计,并提出合理可行的生态保护修复措施。各级自然资源(海洋)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海上风电项目用海的监督管理,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。